发布时间: 2023-07-28 11:24:17
受理时间:2023-07-28
提问人:企业
答复时间:2023-07-28
一、申请成果评价机构
根据《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支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河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2.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3.具有相应专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制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
6.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7.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应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价部门,应确定一名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负责人,专职履行相关职责。
科技成果评价属于市场行为,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开展评价活动。
二、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规定,“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因此,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科技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其它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担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