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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8 09:26:0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冀科政规〔2022〕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第三批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进行申报。请充分反映拟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工作特色和已有成效,以此作为基地认定和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方式、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实施无纸化申报。各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登录“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和审核。申报时应同时上传签字盖章页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用户注册。申报单位如已在系统中存在,无需重新注册,仍可继续使用。第一次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需自行注册单位管理账号,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首次登录系统须如实完善本单位有关信息后再进行其他操作。管理账号是申报单位上传开展科普活动等相关资料的登录钥匙,需专人保管使用。

2.设置填报子账户。申报单位管理员为拟申报基地分配子账户,各子账户应独立填报,同一申报单位可设置多个填报子账户。

3.申报材料填报。拟申报基地通过登录子账户,在线填写《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并上传相应附件材料,填写完成后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

4.申报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对所辖拟申报基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提交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

5.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

6.上传盖章页。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下载带“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水印的申报书,将盖章页部分完成签字、盖章后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2.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开展科普活动相关图片资料,投入科普经费证明等);

3.反映基地建设情况的视频资料(播放时长不超过5分钟,内嵌语音解说);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1.明确分类。申报单位应根据科普示范基地的分类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找准所属基地分类后申报。

2.如实申报。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填报有关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加强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

五、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本批次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2月19日

联系人:刘淼 张弛

联系电话:0311-85820444   86251950

系统技术支持:李菲  联系电话:18131141159


附件:申报注意事项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3日    

附件

申报注意事项

一、系统登录、注册注意事项

关于旧账号密码忘记 ——

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员如忘记密码,可联系省科技厅进行密码重置,再登录系统对密码进行设置。

关于新账号注册 ——

1.新单位注册时,请务必填写正确的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和管理员联系电话,登录密码设置须要包括大写和小写字母、数字、符号。

2.单位管理员首次登录系统时须完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管理员以及与单位有关的其他信息,确保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如未完善单位信息,将影响本单位基地申报。

3.单位管理员添加填报子账户用户时,已添加用户不可重复添加,系统将自动进行重复信息比对。

二、申报注意事项

1.关于申报材料填报: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为认定评审的重要依据,请据实填写,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包括制定相关制度、科普场地及科普活动图片等。在上传佐证材料时文件顺序应与申报表填写内容保持一致,并注明文件名称。附件名称错误、内容不清晰、无法打开等问题,将影响认定评审。

2.关于申报表盖章页:申报表盖章页包括申报单位承诺书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两部分。申报单位承诺书须有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口管理部门意见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普工作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归口管理部门公章。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申报材料并生成水印后,申报单位即可下载打印盖章页。

3.关于申报表提交后再修改:在申报期间,申报基地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后,如需修改项目内容,申报单位管理员可进行退回修改操作,申报基地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交。申报单位审核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后,如需修改项目内容,需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员、单位管理员逐级退回,退回后申报基地修改完善再行提交。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交至省科技厅,除审核发现的需修改问题外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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