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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09:46     来源: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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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管理参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优势学科,依托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布局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团队)培养为重点任务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唐山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根据科技经济发展设立的其它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遵循“统筹布局、规范建设、提质增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及“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京津冀联合共建。

第四条 加强党对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立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行业)前沿发展需求,组织开展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学术交流和开发合作,引领支撑科学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产业)领域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组织制定行业(产品)技术标准或施工工法,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承接技术研究、设计、试验等技术服务;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机构的协同联动,打造企业创新生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建立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引进培育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和建议。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研发平台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

(三)负责制定全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政策和年度申报指南,指导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审核批准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五)建立对各级科技研发平台的稳定支持机制和绩效后补助制度。编制市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配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做好国家、省级各类科技研发平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科技研发平台的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科技研发平台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及支持措施。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单位)科技研发平台的培育和申报推荐,指导依托单位编制《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及建设方案,对申报单位负有推荐和审核把关责任。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类科技研发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研发平台年报统计、绩效评估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为科技研发平台的运行发展提供和落实经费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的全面工作,为科技研发平台的运行发展提供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设施)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平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方案,填报《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和绩效评估等材料。

(三)负责聘任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配备专业技术队伍,科技研发平台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建立科技研发平台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定期组织召开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年度会议。

(五)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业务督导。

(六)代表科技研发平台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共建单位是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与依托单位签署有明确建设任务的共建协议,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平台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在唐山市境内注册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责任,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

第十三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每年在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不得同时担任(兼任)其他市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的调整与重新聘任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唐山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还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唐山市重点实验室

1.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市优先发展的学科(产业)领域,建设任务、研究内容、发展目标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对学科建设和行业科研能力提升的明显带动作用。

2.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建设及各项科研工作的开展。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在1500万元以上,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4%,或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50万元。

3.依托单位具备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近三年,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在实验室所属研究领域承担过3项市级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研计划项目,在相关学科(产业)领域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或得到实际应用。

4.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了共建重点实验室协议,确定了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须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5.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所在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固定人员担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相关。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人员出任;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可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

6.重点实验室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人员总数(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15人,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1-2人。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各研究单元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具备满足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研实验条件。依托单位提供实验室的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8.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均具有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主管单位有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或承诺意见,能够保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

(二)唐山市技术创新中心

1.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方向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与研发内容及研发方向相对应。

2.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在150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4%,或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50万元。

3.依托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4.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须与京津冀区域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5.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向相关由共建单位人员担任的主任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技术创新中心拥有高效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总数(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15人,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1-2人。技术创新中心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建设任务立内部研究机构,各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背景

7.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依托单位有满足研究开发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检验、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8.当地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三)唐山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1.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属领域及服务的产业是省、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区域性特色产业,以及其他符合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相关产业。

2.依托单位具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必要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保障和运行机制,具备牵头建设和聚集优势资源的综合实力。

3.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类和农业种养殖类企业应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4%,或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上一年度与共建单位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100万元。

4.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产学研结合方式组建。依托单位须联合2家以上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共建单位签署了联合共建协议,制定了研究院章程,明确了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50%以上。

5.依托单位在所属产业领域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依托单位近三年拥有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或成果转化项目3项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的总体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研究院院长须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人员出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与研究院发展方向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7.产业技术研究院拥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创新团队,人员总数(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少于25人。研究院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成果转化任务设立3个以上内部研究转化机构,明确各机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各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8.具有满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依托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中试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9.当地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有推动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研发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关键领域(学科)创新发展需求,结合现有科技研发平台分布情况,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申报评审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填写《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二)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是组织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专家会议评审;依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组织现场考察或抽查,出具现场考察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建设计划,择优提出拟建的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名单,经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批准文件,纳入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管理序列。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唐山市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各科技研发平台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依托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聘任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并赋予其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 科技研发平台须设立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以外人员出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人数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科技研发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专家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研发平台应合理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高水平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建设。

科技研发平台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明确各研究单元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团队组成人员。科技研发平台的科研团队由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以及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科技研发平台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研发平台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科研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三条 科技研发平台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研究发展计划。其中: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平台),开展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发展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高附加值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科技研发平台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服务,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领域)及学科科技进步。

第二十五条 科技研发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各科技研发平台为主体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技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名称。

第七章 激励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新纳入市级管理序列的科技研发平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研发平台,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依托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和各类应用示范场景。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加强跟踪调查。各科技研发平台应按要求据实填报年度工作进展。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实施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若干领域的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情况是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队伍、研发条件、研究开发项目、转化应用、开放协作、产业贡献与影响力、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等。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绩效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绩效评估工作。专家组对各科技研发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或抽查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按合格、整改及撤销三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局务会)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对绩效评估合格的科技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评估得分排名对若干科技研发平台予以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科技研发平台,由依托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评估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评估,整改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科技研发平台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调整共建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出现兼并、重组、更名等变化时,须在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科技研发平台资格:

(一)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以及因单位内设机构合并重组等情况,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发生变动,无法保障科技研发平台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及时报备。

(二)未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进展及相关统计报表。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列入整改未通过整改评估的。

(四)提供虚假绩效评估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五)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科技研发平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第八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申报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适时对项目征集、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及相关项目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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